湖南省卫生健康委转发《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省直单位办公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admin|发布时间:2020-04-16 10:14:14|浏览次数:

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省直单位办公场所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保证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省直单位办公场所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安全、合理使用,防止因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不当运行而导致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和蔓延,最大限度地保护省直单位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制订的《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和中国制冷学会“抗击新冠 肺炎空调(供热)系统专家小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安全使用空调的相关建议,结合省直单位空调使用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办公场所定义

本指导意见中的办公场所是指釆用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提供冷(暖)和新风的办公用房(包括基本办公用房、附属用房)和及有工作人员办公的业务用房。


二、开闭要求

贯彻国家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的“五早策略”,最大限度切断新冠肺炎疫源向办公场所的输入;为减少飞沫引起的交叉感染风险,所有办公场所中的人员均要求佩戴口罩。


启动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之前,办公场所的空调管理者必须摸清空调系统的特点,明确每一系统所服务的楼层和房间详细情况,并根据办公场所的使用情况,制订岀防疫期间运行管理方案和突发疫情的应急预案,做好系统运行记录和消杀记录, 并落实专人负责。


(一) 允许开启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办公场所

办公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和储藏室等人员流动较小的服务用房,人均使用面积超过9平方米且办公人数不超过4人的业务用房。


(二) 不建议开启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办公场所

会议室、接待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和卫生间等人员流动较大的服务用房,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 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附属用房,人均使用面积少于9平方米,或办公人数超过4人的业务用房,门厅、走廊和公共过道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场所, 各类办事办证大厅等人员密集办公场所。


(三) 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开闭标准

当室外温度低于5℃时,可使用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当室 内温度高于16℃时,建议关闭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其余情况由各单位根据疫情和自身实际情况确定。


三、运行要求

(一)当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为全空气系统时,原则上应采用系统可调的最大新风量运行,有条件的系统应当关闭回风阀,采用全新风运行;当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为带专用新、排风的空气-水空调系统时,应按最大新风量运行,同时各房间必须进行合理的开窗通风或保证机械排风系统正常运行。


(二) 当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为风机盘管十新风系统时,运行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 应当确保新风直接取自室外洁净区域,禁止从机房、楼道和天棚吊顶内取风;

2. 保证室内排风系统正常运行,或开门开窗,加强空气流通;

3. 对于大进深房间,应当釆取措施保证内部区域的通风换气,避免出现通风死角;

4.新风系统宜全天运行。


(三) 当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为无新风的风机盘管系统(类似于家庭分体式空调)时,应当开门或开窗,加强空气流通。


未达到以上运行要求的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不宜运行,对于既不能开启外窗,又未设置新、排风系统的房间建议停止使用。


四、管理要求

(一) 新风采气口及其周围环境必须清洁卫生,确保新风不被污染。


(二) 对于人员流动较大的场所,不论空调系统使用运行与否,均应当保证室内全面通风换气;并且,每天下班后,新风与排风系统应当继续运行1小时,进行全面通风换气,以保证室内空气清新。


(三) 人员密集的场所应当通过开门或开窗的方式增加通风。


(四) 建议关闭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加湿功能。


(五) 加强对空调出风口、回风口、凝结水盘、凝结水管道和冷却水的清洁消毒。人员流动较小的场所的空调出风口和回风口,每日消毒次数不少于1次,人员流动较大或人员密集的办公 场所空调出风口和回风口,每日消毒次数不少于2次。


(六) 空调机组可设置低阻型过滤器(F7及以上等级),或在每个回风口增设过滤器(F7及以上等级),并加强对过滤器的清洗和监测。


(七) 下水管道、空气处理装置水封、卫生间地漏以及空调机组凝结水排水管等的存水弯和U形水封应当定时检查,缺水时及时补水,避免不同楼层间空气掺混。


(八) 当场所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停止使用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

1. 发现疑似、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2. 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类型、送回风范围等情况不清楚;

3. 未做好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防疫运行管理方案的,无法达到本指导意见相关运行管理要求的。


(九) 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常规清洗消毒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396-2012 )的要求。可使用250mg/L~500mg/L含氯(漠)或二氧化氯消毒液,进行喷洒、 浸泡或擦拭,作用10min〜30min。对需要消毒的金属部件建议优先选择季铵盐类消毒剂。

2. 当发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时,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和清洗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十)使用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办公场所每日应按照卫健部门防疫要求进行消毒处理。有条件的单位,房间内设施可用 1000~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消毒液每日擦拭一次,还可釆取每日一次的紫外线消毒。


五、其他

未采取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办公场所,使用分体式空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 确保空调器过滤器的清洁;

(二) 房间应经常开窗通风换气,通风不足时,应启动排风系统或增设室内移动型HEPA过滤空气净化器;

(三) 对于较大房间,应釆取措施保证内部区域的通风换气;

(四) 既没有新风系统又不能开窗通风换气的房间,应增设机械式抽排风设备或停止使用。


本指导意见仅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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